破產有代價,在四年(正常一般情況四年期滿破產會獲自動解除)破產期滿前,破產人士在破產後生活上受到一些限制,大多數的限制是合理或對自己不適用,只要在申請破產前掌握了,便會足夠。實際上,破產法律的目的,非為懲罰欠債者,而是為他們尋找出路,在破產受託人或破產署批准了生活費後,令自己和家人可以過正常的生活,不應單純地看成破產後壞處。

  • 不能出任某類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和律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交易商、接管人、受託人、太平紳士、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(某些專業,若獲得監管部門或機構批准,仍可以續任,請向所屬專業單位查詢)
  • 名貴物品例如豪華家具、名錶、名畫、古董家俬會變賣,只可用普通家具(適用於IVA債務重組個案)
  • 不可過奢侈生活:例如是搭的士、上夜總會、遊埠、大魚大肉、買名牌衣物,非自費除外
  • 不可自費出國旅行
  • 不可替已購買的人壽儲蓄保險供款(於IVA債務重組個案中,債權可能要求停供此類保單)
  • 出境有限制,交代清楚破產人的資產和負債後,方可自由出入境
  • 出境須事前將行程、住處和聯絡處通知破產受託人,及在破產受託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間內返港
  • 要對破產前五年內或更久之資產轉移作交代 (適用於IVA債務重組個案)
  • 含欺詐成份轉移資產屬犯法,會被刑事起訴 (適用於IVA債務重組個案)
  • 不可買居屋、私人物業、基金
  • 100 元或以上的信貸,事前披露其破產身分 (於IVA/DRP債務重組個案中,債權可能要求停止所有信用和借貸),破產期間亦申請不到銀行信用卡。
  • 在破產令的每一周年日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,說明上一年的期間的入息與在該期間取得的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。不遵守屬犯罪,最高可監六個月。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可能會以破產人不遵守這條文為理由,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。2001年在11月19日的聆訊中五名破產人皆承認控罪,被西區裁判法院判處罰款,款額介乎2500至 10000元不等。

但破產當然亦有好處,好處是用來解決欠債帶來的精神困擾和還款壓力,很多人是因為信用卡的高息和私人貸款還款負擔重,而出現無力償還及影響個人和家人平常生活的情況,破產後能令自己和家人的日常生活回到正常。要知更多關於破產後的生活費計算,請參考:破產後的個人及家庭生活費

正式的稱呼是: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。

法庭發出破產令後,破產受託人/破產管理署(Official Receiver) 會根據破產人士的生活需要(法例說的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 Reasonable Domestic Needs of a Bankrupt and his Family) ,批出每月可用的生活費用,破產人士在破產期內,便靠薪水過正常生活。所謂 "家庭”是指破產人的配偶及子女,亦可的包括破產人的受供養的父母、兄弟姊妹及其他的受供養人士。開支項目則包括:
  • 住屋,例如﹕租金、公用設施費用等
  • 膳食
  • 衣服
  • 教育
  • 交通
  • 醫療
  • 入息稅
  • 法例規定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﹔以及
  • 任何其他被認為合理的家庭開支。
薪水先扣除生活費,有剩餘才交付受託人用作還錢,絕大多數的個案是不用還。因此,破產就像一度保護令,令欠債人士合法避債。
 
根據《破產條例》(第6章)第43E條,破產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,要求法院頒發收入付款令 (income payment order),強制破產人士每月將部分薪金交付破產受託人作還款用,破產人士有反對或申請更改的權利。

以下是簡單介紹破產後的好處,有未清楚之處,歡迎向我們的破產案律師查詢。
  • 錢債官司停頓,民事訴訟的討債行動,會因破產條例遭凍結。
  • 債主停止追債、銀行停止收數行動。
  • 可靠薪水繼續生活,破產受託人/破產管理署會根據破產人士的生活需要,批出每月可用的生活費用,滿足破產人士和其受養人衣、食、住、行生活開支上的需要。
  • 薪水先扣除生活費,有餘才用作還錢。
  • 無用為巨債擔心。
  • 四年後重獲新生,信用卡數、私人貸款勾銷不用還,破產在有充足根據下才可延長。
  • 負資產樓宇交付銀主出售,無需繼績供樓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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