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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人的身分是以破產令 (bankruptcy order) 作準,而破產令會出現在官方(破產管理署)記錄內,而記錄是公開的,可供公眾查閱。

破產記錄資料保留8年
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如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(TransUnion) 可為信貸報告目的,從破產管理署的來源收集這類資料。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》(Code of Practice on Consumer Credit Data )訂明與宣布破產有關的公眾記錄資料可被保留8年,由宣布有關破產起計 。

銀行和財務公司拖欠還款記錄
放款人如銀行和財務公司,可能在破產人破產後將其拖欠還款帳戶撇帳,只要仍未清結的欠帳,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仍可繼續保留該等拖欠還款帳戶的帳戶還款資料。

因此,破產人有責任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他已獲解除破產的證據(由原訟法庭發出的破產解除證明書或破產管理署署長(Official Receiver)發出的書面通知作證明)。在此情況下,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在由破產人獲解除破產日期起計5年屆滿時刪除該等帳戶還款資料。

逾期還款信貸資料

在銀行提供予信貸資料機構之個人信用資料有關的情況下,乃於某一賬戶藉著全數還款後終結時,指示銀行從該機構之資料庫內刪除該賬戶之資料,惟須確定是項指示乃於終結賬戶後五年內發出,而且該賬戶並無逾期還款超過60天記錄。

若該賬戶有逾期還款超過60天記錄,信貸資料機構將會保留該賬戶記錄,直至從最後清還逾期還款金額日期起計5年期屆滿或直至銀行接獲解除破產令通知日期起計5年期屆滿為止,兩者以較早者為準。

4年後自動解除破產 (automatic discharge of bankruptcy)的條件:

  • 當破產令作出時,破產人身在香港
  • 從未在無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開香港
  • 就解除破產令一事,沒有遭反對
  • 首次破產。
破產解除証明書 (Discharge Certificate) 
在4年破產期滿後,破產要証明自己已沒有破產令在身,可以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,並主動呈交信貸資料庫作記錄,並可以恢復有限度的信貸,包括成功申請信用卡。
 
破產期最多可延長至8年
若有以下情況,破產期可被延長,最多至8年,視乎事情的嚴重性而定。
  • 如破產人未有與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充分合作
  • 未有遵照破產條例的其他規定。
申請提早解除破產
當破產人已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交代其所有的事務、收支及財產,以及其經營失敗的原因後,可向法院申請提早解除破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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